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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专家、省局稽查专家王越税官以案说法
分类:税收管理系列 发布日期:2011-01-15 浏览次数:2285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专家、省局稽查专家王越税官以案说法(现场演绎,实战实效)—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2011年元月15-16日
王越老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专家、省局稽查专家、房地产会计网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个人简要: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士,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在财会通讯、厉风、中国税务报、涉外税务等期刊杂志发表文章,并在会计视野、阿毛税官论坛等财税论坛发表课件多篇,在税务界小有名气。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总局稽查局优秀通讯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专家,省局稽查专家。
个人特点是知识系统、注重实战、提倡实用、务求实效。
简要提纲:
一发票部分解析
1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
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
3发票防伪事关重要,鉴别真假事在人为;
4发票与税收唇齿相依,受票和税政相辅相成
5真票假业务,假票真业务,真票真业务,假票假业务;
6业务不等于必须有票,凭证不等于必须外来;
7备足弹药,以备检查;
8开票要规范,收票要仔细
感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检查之始,始于发票,因为发票导致多少惨剧,
通过此部分讲解有振聋发聩之效。
二流转税案例解析(摘自我的总局网站答疑)
1问题内容: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征收
增值税,该租赁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租赁两年后收回该设备出售,
是否再征增值税?
2问题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一企业于2008年2月签定一项风险代理合同规定如下:基本代理费10000元,达到企业减少风险支出100万元后,企业支付100万的20%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已达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师事务所开具了20万元其它服务发票送到企业,并于2009年1月进行了纳税申报,作为应收账款处理。企业一直未作任何账务处理,但因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2010年3月企业告知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目的,解除代理,退回发票,不支付风险代理费20万元。问:1、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缴营业税及附加,2、当年已确认的20万元的收入能不能确认坏账损失。何时确认?
 
3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浙江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外也承接工程业务。其中有一个工程是由上海的一家建筑企业总承包,我公司是跟总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国外,现在跟总承包商结算工程款,需我公司开具发票。  请问:1、需要开何种票据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2、票据是否可以由机构所在地出具,还是要在国外向经营地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我公司并未在国外设立公司、办事处)?  3、涉及哪些税种,该如何结算,还是免税?
 
4问题内容: 某房产公司2007年9月经发改委立项后开始对A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7月、9月、2009年9月、11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9年12月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收款方式和交付期限进行了如下约定(其中一份合同):“买受人签署本合同同时支付房款的31%,即116817元整,余款即260000元整于2009年11月29日前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际收取的房款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应收房款少了3000万。因整个开发项目未办理综合验收,至2009年12月部分工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已上房,少收的3000万元大多未上房,其工程未竣工。该公司按实际收取的房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
请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签署本合同同时支付房款的31%,即116817元整,余款即260000元整于2009年11月29日前付清。”的这句话里的房产公司应收未收房款是属“预收性质的款项”吗?能否按营业税中“预收款”的规定在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吗?
2、2009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应收未收房款3000万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是哪一天?
 
5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定建安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公司只提供人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购买材料并取得材料发票。请问,如果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材料发票可否列入建筑成本进行抵扣?还是需要到地税局开出建安发票才可以列入建筑成本?
 
6问题内容:     2004年,A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另一家企业(B)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以A企业为主体,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项目立项文件均以双方公司为业主。开发形成的房地产权证名称为A公司。
    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项目出现严重亏损,2009年,经双方协商,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按B公司全部投资额支付现金,另加一定补偿款,B公司退出本项目,风险和收益、权利和责任均由A公司全部承担。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A公司无法履行协议。2010年4月,经双方协商,撤销2009年双方签订的协议,由B房地产开发公司按A公司全部投资额支付现金,A公司退出本项目,风险和收益、权利和责任均由B公司全部承担。所有物业过户到B公司。
    请问:项目已开发完成但未销售的房产过户到B公司是否征收营业税、契税?可否参照适用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7问题内容: 贵司2010年05月26日解答《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承建工程如何纳税》,“无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或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都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应计缴营业税”。我的问题是该解答中“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是否应不包括已计缴增值税的自制混凝土销售额或其他货物销售额,否则是否重复纳税
 
8问题内容:我是一名物流公司的财务人员,我们公司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我们公司承运甲公司运输业务,因我公司车辆有限,将该项业务交给乙运输个体承运,合同约定甲公司运费55000元,我们给乙运输户50000元。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和国税发(2005)208文件规定,我公司收入应按服务业纳税。请问:1、我公司应怎样给甲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应开给我们运输发票吗?2、我们公司应怎样确定服务业收入?因目前会计处理比较混乱,我查阅有关资料不能确定,敬请各位专家给我们明确答复,确保我公司依法纳税。
 
9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2008年11月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并未有差额计税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的解答大致有三种:一是应当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二是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三分两种情况:(1)是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 5 %计征营业税; ( 2 )单位从政府部门直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请问:以上解答何种说法正确?
 
10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并有一独立核算的从事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地税部门领有运输发票。现我公司销售水泥并由我公司分支机构负责运输,请问上述业务如何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11问题内容:我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以一部分柜台对外招商,我公司提供经营场地,商户负责提供商品并对外销售,与商户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商户使用我公司柜台以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我公司对联营商户采取统一收款,以我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我公司按商户销售款的一定比例进行扣款作为联营收入。商户按全部销售款减去支付给我公司的联营费用后的差额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按月结算),我公司将该发票标明的货物金额作为购货成本并按发票标明的价款向商户支付购货款。
我公司已按全部销售款作为我公司收入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取得了商户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了进项税认证抵扣,对上述两项差额部分缴纳了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是否要将该差额(按全部销售款一定比例的扣款)作为承包租金收入再缴纳一次营业税?
 
12问题内容:现在的出租车均实行公司经营,但出租车公司一般采取挂靠或承包经营方式。挂靠经营方式出租车的出资购买者为个人,承包经营方式出租车的出资购买者为公司,但承包一定期后通常出租车亦归个人。无论哪个方式,挂靠个人和承租个人均向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承包方式缴纳的管理要高些),缴纳后挂靠和承租出租车的收入归挂靠者和承租者所有。请问:对挂靠者和承租者取是的运输收入(一般采取的定额方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税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对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13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请问,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做市政道路、污水厂、燃气管线、民用建筑设计及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院,那我单位取得的收入如果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是否可以按分包差额缴纳营业税?
 
14问题内容:现有营业税税目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是关于设备的,那么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例如不动产)是否适用金融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以差额纳营业税呢?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15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占用城镇居民土地,向居民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牧民是否应到当地税局开发票,缴税。
 
16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1月其中卖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万,5月因客户原因按揭办不下来,客户退房,我司扣留10万违约金,退还客户250万元。请问:5月我司营业税应冲抵13万(260*5%)还是12.5万(250*5%)?也就是说这10万算不算未履行合同违约金?要不要交纳营业税?
 
17问题内容: 稽查局要求我公司按“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缴纳营业税,即按未竣工(完工)工程“中期计量单”的取得,视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缴纳营业税,我公司认为已按实际收款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并非完工,虽取得“中期计量单”,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的完成如何理解?
 
18问题内容:企业限售股转让是否有缴纳营业税
19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0年将开发的商铺约定10年后客户可以选择销售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2000年做销售1000万元,并缴纳了营业税等;1、2010年时回购时我公司应当按销售退回冲减销售收入和对应的营业税,还是当作另一次购买商铺? 2、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20问题内容:我们是一家燃气公司,因是特殊行业,为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提供方便,公司与检测站签定委托协议,将临期待检的钢瓶和钢检费收取后交检测站,发票由检站开给客户。现税务机关要求将其定义为价外费用,合理吗?这样不是变相增加用户的检测费用吗?另公司将其帐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将其按征管法的第六十三条“不列,少列收入”处理,认定为偷税行为,可网上资料查询“不列,少列收入”定义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记入账外的行为,亦称“收入不入账”。”这样的解释对吗?税务的偷税定义对吗?
 
21问题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分立时涉及不动产转移仅可否依据上述文件不征收营业税,而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不同的个案下文明确对具体企业的不动产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请教:企业分立有关不动产转移营业税问题到底如何处理?依据的是法理还是具体的政策(文件号)?
22问题内容:按照国税局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我们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哪?
 
23问题内容:我公司主要为其他企业制作标牌\彩绘\宣传资料\户外灯箱制作,请问我们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4问题内容:我企业在某县建一个大型仓储设备,作为我集团公司的物资储备库房,集团公司每年以租赁的形式支付租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在当地缴纳什么税?
 
25问题内容: 1、我司将自有房产租赁给A公司,现租期未满,A公司因经营原因进行结业清算。经协商,A公司将其自行投入的装修资产(费用)作价转让给我公司。 2、A公司向C公司租入房产,现租期未满,A公司因经营原因进行结业清算。经协商,由我司向C公司租入该房产,A公司将其自行投入的装修资产(费用)作价转让给我公司。
    请问:转让装修资产(费用)是否按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目开具发票?
 
26问题内容:境外机场的新贵通贵宾厅任何人候机时都可以进入休息(可上网、吃茶点等),按人次收费。请问如果境内公司与新贵通公司签订合约,按年度根据使用人次结算境外机场贵宾厅使用费,是应该界定为劳务,还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像旅店业一样,定义为劳务?
 
27问题内容:     我们是非营利医院,每年大、中专院校部分学生到我院实习、见习,大中专院校给我们拨一定经费。这项实习、见习费我们应该交纳营业税吗?
 
28问题内容:我个人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财务报表管理软件,我允许房地产公司有永久使用权,但是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我,请问我的此项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房地产公司,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9问题内容:我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2009年度存在支付运费,未按规定取得运输业发票,造成税款流失。请问我企业可否以企业名义补缴这笔运输业营业税,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30问题内容:我是一家汽车经销商,有客户委托我公司将其旧车寄售,也不过户到我公司,我公司只作为中介,收取差价,并开服务业发票做其他业务收入,不知对不对?当地税务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说按成交金额的4%减半交增值税,但该车又没过户到我公司名下,不是自用的。
 
31问题内容:      我是经营汽车客运站的企业,主营收入有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客运代理费、按售票人数提取站务费。售票款减除以上费用后支付给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个人。我们不经营汽车。
   在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将汽车客运站归入第52大类“道路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请问:我单位主营收入是适用“交通运输业”按3%缴税还是适用“代理服务业”按5%缴税?
 
 
32问题内容:外贸企业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售后服务费,委托其对外贸企业境外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因提供劳务的是境外第三方,接受服务的境外客户,故接受方和提供方均在境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方并没有向中国境内的外贸企业提供相应劳务,因此不存在营业税扣缴问题。
 
33问题内容:我公司现在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部门发现了下面这个问题,让我公司补3.3%的建筑营业税,我认为不合理。不仅损失营业税,企业所科得
  问题是:我公司将土建施工承包给甲建筑商,将门窗工程承包给乙单位(增值税的经销商,销售并安装),乙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不认可,说应该把门窗的那一部分金额补交建筑安装营业税,否则不让入成本。
 
34问题内容:一企业,经营范围是销售涂料和装饰工程,2009年度开业,2009年度有少量涂料销售收入,大部分业务是刷涂料(涂料由该企业提供),请问刷涂料业务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2009年12月开业,当月发生一笔业务,卖空调加安装,收了三千元,厦门地国税发文,如果是新办企业的话,当年没有收入比较,暂按增值税交,
 
35问题号:   软件产品的继续使用费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我公司属双软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超3%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一般会设置时间权限,用户使用我公司的软件产品一年后需经我公司解码才能继续使用.对解码时收取的费用,国税局认为属于销售我公司软件产品又一年的使用权收入,应征增值税,而地税局认为属于服务性的维护费收入,应征营业税.对这项收入到底应征哪种税?
 
36问题内容: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物业管理用房产权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需交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吗
37问题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的规定,某建材批发企业向客户销售地砖一批,销售额10万元,同时负责安装,收取安装费1万元。企业应交增值税是按
(10+1)*17%=1.87万元计算还是按
[10+(1/1.17)]*17%=1.845万元
 
38问题内容: 1.自己拥有运输车队从事非管液化天然气贸易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通过自提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票然后再开具销售增值税票给购货方赚取差价,另一方面根据购货方需要只负责运输并在地税局开具运输发票收取运费,地税局开具运输发票的时候征收了营业税并随征了相关附税及所得税。公司财务在能单独分类准确核算两种业务的情况下,是不是不应视作混合销售(自提缴纳增值税,自运缴纳营业税)?
2.公司成立时购进了运输天然气的运输车,全部取得增值税票并予以抵扣进项税,在现实经营中公司有如上所诉的自提和自运两种经营模式,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在实际经营中财务能分类单独核算,也能区分哪种业务为主,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也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我个人认为进项税全部抵扣了,两种模式分别纳税与税法不发生冲突,只不过感觉情理上应该是国税吃亏,地税稍微占点便宜了。请问公司的财务处理是正确的吗?如果现实里国税局与公司发生争议,认为不该全部抵扣进项税或者运输那一块业务让公司缴纳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公司总不能缴了营业税又缴增值税吧。
 
39问题内容:请问电视台收取的点歌费按何科目征收营业税?
 
40问题内容:生产、销售饲料的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户中收购玉米、大麦、小麦等农副产品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如果需要,何种发票可行;如果不需要,以何为凭入账?非常希望您们能回复,谢谢!
 
41问题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文件上2010年12月1日执行,
   请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劳务代扣的营业税,是否也需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2问题内容: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我司现有一商场出租给多个商户独立经营,通过自建的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向各商户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户的租金及空调费(因不方便安装计量表,空调费是按商户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的).
请问收取的空调费,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兼营行为,租金缴营业税,空调费按供应冷气和暖气缴增值税?
 
43问题内容:有一户上市企业,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外地分支机构为应交营业税施工企业(不独立核算),分支企业销售下角料(未进行增值税抵扣),该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44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送家私家电,家私家电部分是作为房屋销售收入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还是作为兼营行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
如果征收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成毛利率?是否需要向购房者另外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房款发票是否需要扣除这部分税基?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否应该扣除这部分税基?
 
45问题内容:商店拿出商品(食品、饮料)给顾客试吃,其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吗?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还是直接作经营费用就可?
 
三所得税解析
 
1视同销售问题若干举例,视同销售企税有,增税有,营税有,但字同意不同,需要区别。
2买一赠一问题
3分期收款销售处理
4财政拨款问题
5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
6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问题
7预收租金问题
8其他应付款问题,超过三年就要调增对不对?
9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10未取得发票的凭证如何处理
11预提费用问题
1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问题
13为他人代付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
14合理工资问题.
15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费用作为应付福利费问题理解。
16旅游费用的处理.
17租车费用
18公司购买的书画古董,税收上应当如何处理?
19补充保险的问题
20、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21查增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22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23支付的大病救助金怎么办?,
24股权转让的扣缴纳税人所在地,
25企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
四财产行为税解析
1印花税若干问题
印花税多交不可以退税;资金帐薄印花税纳税期限;委托借款合同;票据贴现;土地租赁等
2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不同会计制度下的房产税;开发产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悲剧;无租使用导致的形形色色的纳税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高尔夫球场的故事;地下建筑;同一不动产房地纳税人迥异等
3契税问题
划拨土地财产权到底是谁的;出售毛坯房与装修契税;在建工程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无偿划拨契税;唯一住房契税等。
五土地增值税解析
220号文解析及若干土增税的扼要问题详述,土增稍不注意,引来血流成河,慎之又慎之。
六税企博奕方略
1和谐征纳不吃明亏,自强不息不吃暗亏
2潜伏在内部的敌人要当心,潜伏在外部的朋友
3高调做事,低调做人
4理解舍得,假装糊涂
5 珍惜权利,慎用权利
6调增很容易,调减要注意
7千万别露富,始终要装穷
8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
七、现场答疑交流
备    注

举办时间:2011年1月15 - 16日
A类:培训费1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中餐)、
B类:会员费3800元/年(含1人次12天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中餐)
C类:会员费5800元/年(含2人次12天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中餐)
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注:【参加过的非会员价1500,新学员第一次体验只收300元含2天午餐
 
举办地点    
 2010年12月 15-16 日在常州市浦南路8号常瑞宾馆(常州国税培训中心,公交车31路,219路浦南新村站)   上午8.30开始,时间二天。
为确保您的名额和及时参加,请提前将《报名表》填好后传真到我司,我们将有专人与您联系确认,并于开课前发出《参会确认函》,培训时间、地点、住宿等详细信息请以《参会确认函》书面通知为准,敬请留意。谢谢!
                       报名表
 
课程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专家、省局稽查专家王越税官以案说法
单位名称
 
邮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代表姓名
性别
职   务
电话/手机、 
QQ号/电子邮箱
 
 
 
 
 
 
 
 
 
 
汇款方式:报名时电汇至以下单位,请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会务处
  名: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  账号   32001621536052502190
建行常州分行兰陵分理处 
参会单位盖章:
参会代表签名:
201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复制有效。
2、请逐项填写此后传真至:0519 - 89962571收件人: 朱正平
网址:www.nsrjlb.org电话:0519-89962571,朱老师139612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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