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发文时间:1996-11-7[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仪器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261号 1996.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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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打包的得交增值税??还得分开核算?从税法原理上怎么理解出这条文的意思呢。。。。
博主回复:2011-12-01 11:04:49
应该是如果不在现场消费不符合营业税税目中饭店餐饮的定义,不过依然费解,和此前给必胜宅急送的那个文件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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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也是为增值税、营业税合并转型做铺垫?以后新法都向增值税靠拢?
博主回复:2011-12-01 11:21:06
增值税和营业税划分今年在总局公告中确实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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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还在探讨这个文件,打包带走的交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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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带走的属于交增值税的范围;若饭店即有现场消费的,又有打包外卖的,属于兼营行为;现场消费的交营业税,纯打包(现场消费后剩余食品打包除外)的应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税务很难区分以上情形,只有靠餐饮企业的核算情况来区分。而餐饮企业准确区分的很少。若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则对餐饮企业有利,毕竟营业税税率还是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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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商家打包送餐就不缴纳5%营业税,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按征收率征;要是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像超市就按17%;……
这个公告只要求了旅馆业、餐饮业,按说针对性强;但是吃一半然后打包走了呢?客户买了后非要在店里找个位置坐下来吃了呢?
从2012年起实施,估计明年够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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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2011-12-01 13: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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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税制改革简税制的精神,最后可能作茧自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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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2011-12-01 13: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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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缚的永远是纳税人,何曾见过税局被缚的。(Camelot)
博主回复:2011-12-01 14:14:40
是呀,宅急送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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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越来越糊涂,税总要变成税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