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地税规〔2011〕3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
二、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三、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0.5%。
四、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08]148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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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业 |
范围 |
计税依据 |
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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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
营业收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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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
批发、零售 |
营业收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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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货运 |
营业收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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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 |
营业收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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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
营业收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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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歌厅、舞厅、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
营业收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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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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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 |
营业收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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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
营业收入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