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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
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8月22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56号)收悉。对你省鸡西矿务局销售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矿井有偿转让给鸡西市检察院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 200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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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0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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