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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公告
分类: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07-02 浏览次数:630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文件
 
泰地税规〔2011〕1号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
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规定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定额核定时一律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仍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4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所得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经营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采取征收率征收办法,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执行。
四、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同时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主要包括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零工劳务报酬所得等所得,但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可查账征收,具体按照《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地税发〔2011〕30号)的规定执行);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
五、本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从所属期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门临征收的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9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校对:税政二处  徐明
 
附件: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业(项 目)
征  收  率
制造、加工、修理修配业
1%
批发零售业
0.8%
个人出租房屋租赁业
0.5%
货物运输业
2.5%
其他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3%
娱乐业
4%
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3%
个人出售二手住房
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差额20%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全额1%
个人出售二手非住房
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差额20%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全额2%
劳务报酬所得
4000元以下(含4000元),按全额3%
4000元以上,按规定税率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
20%
其他
2%
注:表中的“销售不动产”指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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