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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通告
分类:有关规费 发布日期:2011-05-01 浏览次数:885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统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报核报工作

  (一)年报核报时间:2011年 4 月 1 日—— 5 月 15 日。

(二)核报要求: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核报手续。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报,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报。

(三)2011年度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报》核报将采用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单位在游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http://www.czcjrjy.org”并点击“转到”或按“回车”键,即可到达《常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软件操作说明》)

2、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结束后,打印二份纸制报表(盖好单位公章)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报。

  二、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一)征收时间:2011年5月—6月

  (二)征收对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按省政府[2006]31号令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2010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009年度市城镇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33575元)×100%。

  经市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残联等部门研究决定,2011年保障金征收标准降低执行;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2010年四季度末从业人员总数计算。(标准为350元/人)

  (四)征收方法: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报核报,然后到属地地税部门填报常州市基金申报表,并及时向辖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在规定核报期限内未参加年报核报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单位2010年四季度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按常政发(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对未纳入地税部门代征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

咨询电话: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88165613

新北区残联                   85127372

天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86652561

钟楼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86606536

戚墅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89863212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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