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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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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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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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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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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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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吴嘉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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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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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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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
|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分类: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12-30 浏览次数:1011 |
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8号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14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定、发布过程中提供 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 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委托 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 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四条 扣缴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广告中名 义、形象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 籍所在地)、电话号码以及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双方订立书面合 同(协议)的,应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上述税务机关。 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 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 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合作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 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税务机 关可以根据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 象及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支付总额等实际情况, 参照同类广告活动名义、形象及其他劳务提供者的所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 额,据以征税。 第七条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 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 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 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 所得计算纳税。 第八条 扣缴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 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 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扣缴人和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补报,并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补报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二条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区别情况,按照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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