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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03-29 浏览次数: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7]41号
颁布时间:1997-3-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
  为保证增值新制的正常运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总局决定,1997年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以《中华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依据,运用自查和抽查的方法,认真检查税制改革以来各地贯彻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增值税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1994年以来各地制定的增值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在执法中是否认真执行增值税的政策法规和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重点如下:
  (一)是否有变更税目、税,擅自开口子减税现象。
  (二)有无违反税收法规,对一般人采取销售实耗扣税、核定毛利率、自定征收率征税的现象。
  (三)有无擅自扩大扣除范围的现象。
  (四)有无违反总局的法规,为小规模纳税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问题。
  (五)是否按照增值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保管专用发票,仓库设施、值班制度、发售手续、帐簿登记是否健全。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一般纳税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96号),有无擅自简化、变更申报内容的现象。
  (七)有无变换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检查方法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采取各级税务机关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和总局进行抽查验收的方法。在自查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通知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并将自查和纠正的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国家税务局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省及省以下的执法检查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结束。7月份总局将抽调部分地区员组成若干小组,对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抽查验收。总局抽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听取被抽查单位3年来增值税执法情况及本次自查和纠正情况的汇报;查阅地方性的增值税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收发文目录以及不采取发文形式的会议纪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等;抽选部分企业进行税情况检查。
  四、检查要求(一)各级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把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认真、细致、深入,不走过场,保证检查的质量。
  (三)各地于7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总局。
  (四)各地把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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