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27号 [2000-03-01]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能否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财驻豫监[19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但经过加工的废旧物资(不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用废旧塑料经电动加热、溶化、挤出成条、切粒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塑料粒子,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不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推行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将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到2002年底,以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基数,按比例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推行工作。今年下半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2001年完成推行工作的40%,2002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
三、凡符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条件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工作,将这些企业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四、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企业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组改制等变更情况的,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清产核资时,应及时告知国税机关,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管理失控等现象发生。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逐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推行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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