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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02-23 浏览次数:5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4号
颁布时间:2000-7-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了若干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表明了社会上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新动向,同时也暴露了税务机关一些领导和经办人员防范意识淡薄、管理松弛以及在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和漏洞。
  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落实好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利用专用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下半年开展全国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一)负责专用发票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包括专用发票仓库和发售点)
  (二)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及生产专用纸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
  1、专用发票库建设和安全保卫方面。
  (1)库房建设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落实;
  (3)是否对非库管人员入出库房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4)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专用发票收发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认真执行专用发票定期盘存制度。
  3、是否严格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核销、验旧供新制度,有关审核和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4、专用发票票款的管理。
  (1)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票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2)是否做到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对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是否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开支,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5、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问题。
  (二)对专用发票印制企业及生产专用纸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编审的计划组织生产;
  2、是否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管理;
  3、印制的专用发票或生产的专用纸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标准。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00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检查
  1、自查阶段
  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本地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的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2、自查总结阶段
  9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将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记录和统计报表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3、重点检查阶段
  9月16日至10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总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由总局统一组织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否落实等。如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必要时有关领导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报总局党组进行处理。
  (二)专用发票及其专用纸的生产管理检查
  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及生产专用纸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认真记录并统计各阶段的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凡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限期纠正。
  (四)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要及时总结报告在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专用发票犯罪等方面好的作法或经验,总局将在全国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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