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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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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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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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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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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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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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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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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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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 分类: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02-15 浏览次数:788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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