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
| 首页 | 常州如来 | 专家团队 | 视频中心 | 财税资讯 | 法规速递 | 财税实务 | 课程活动 | 财税答疑 | 资料下载 | 如来论坛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
| 如来站点导航: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 |
|
| 会员期刊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财经书店 | 法律声明 |
|
链接:工商财税网
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国税常州网站
常州鼎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0519前创会计家园 常州前创 合作伙伴:金蝶软件 方圆财务人俱乐部 常州才子网
技术支持:常州弘道电脑 备案号:苏ICP备1806783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