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我的建议:
1、 向主管国税机关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着有关规定处理。”
2、 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以证明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
3、 如果是心知肚明的原因,如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争取从轻处理。
4、 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并争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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