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15:0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 题: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时 间:2017年3月27日15:0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124241 ] 我目前刚刚开始创业,办了一家小公司,想了解下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面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7-03-27 14:44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国家持续对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全面营改增推开前,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现行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而且,为了保证原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不变,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和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7-03-27 15:2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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