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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6-12-13 浏览次数:437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 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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