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是个较特殊的资产,其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不能分割的,也不能单独只买卖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买卖加油站本质上就是买卖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的综合物,因此才有不少估价师主张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应包括经营权。
比如,按现有规定,招拍挂出租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商务主管部门的(加油站)规划同意,否则买后也办不成加油站,因此加油站土地使用权无法脱离经营许可权单独成在,而有加油站站址也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而有时商务部门也规划了加油站选址但土地部门就是不批地,也没法办加油站,因此经营许可也无法脱离土地使用权单独成在,这样加油站市场价值也就是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的综合物价值,由于并无单独加油站土地转让或单独的经营权转让,因此也无法单独评估经营权价值,经营权只能对具备加油站经营条件的企业的许可,按现行规定不因有市场价值,只要具备条件的企业政府都应批给经营许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年 第 23 号(2007年1月1日生效)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因此市场上转让的经营权,有的政府是将加油站场地(实际就是以加油站用途的一定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30年、15年等等,但首先是商务部门同意规划为前提)冠以经营权的名义进行拍卖,本质上是卖地,买家必须自身具备成品站零售许可,或者自行申报许可,同时对加油站的建设也有不同,一般是买家自建,经营期到后无偿移交政府,也不排除有政府建成加油设施后一并拍卖,这时买卖的并非是单独的经营权,实际是也就是土地与经营权的综合物(也可能还包括已建成加油设施),由于经营权是不能买卖的,加油站的转让一般是以土地使用权(或再加上加油设施,或是加油企业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这也是众多土地估价师认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应包括经营权价值的原因之一。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已取得加油站经营权的企业,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实际就是承包经营)等等形式存在。
这样,加油站经营权就要看是指什么了,如果是指以《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为表的政府批文,则不能单独评估其市场价值(没有市场交易也不允许市场交易),如果是指一个企业(或经营实体)的经营权(本质是承包经营权),则应有市场价值,市场上也有这种交易的行为,至少也可以用收益法评估其市场价值了,如果是指政府公开以经营权名义招拍挂的加油站,也有市场价值(本质是土地使用权,或再加上加油设施后的房地产),也可以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了
安徽地税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722号 2013.12.18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因此,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仅是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取得的收入,以总价款扣除机器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鉴于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转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等,转让的价格为上述资产的一揽子收购价,难以明确划分。
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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