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1994.5.13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7.22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财政部部长令第83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目录中并没有看到财税字[1994]20号被废止,因此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仍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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