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从上述规定分析得出,所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以“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为前提,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即使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只要开具发票,立马缴纳增值税。理由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可抵扣,不可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首先把“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和“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确定为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巧妙的回避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同时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并在普通发票上注明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那么购卡人、充值人拿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算“实际发生”?怎么知道已经用完了?只有售卡单位知道。
如果用于职工福利,则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于:财税[2011]50号所列范围: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购卡人、充值人在增值税上需不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有些税务机关认定视同销售,但应该允许取得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认缴了。但53号公告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形下,一旦被认定视同销售,税负就增加了。
但我送的卡,没送货物,也不知道持卡人买的什么货物、服务,怎么缴税?
为什么售卡人买卡时开具的发票不征收增值税?53号公告明确,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这里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售卡单位的开票金额与沉淀资金的差额就需要以特约商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做支撑。如果有缺口怎么办?有售卡补交增值税(或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补交营业税)的风险。比如,售卡开出的发票是1000万元,不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12月底共取得特约商户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万元,按理沉淀资金还有700万元,如果只要500万沉淀资金,那么售卡单位就要对700-500=200万补缴增值税。按什么税率补?有从高补税的风险。多用途卡的沉淀资金是受监管的,可以弄清楚,单用途卡沉淀资金只是部分受监管,究竟有多少沉淀资金还需要实践中去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