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九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执行
3、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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