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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蔡桂如:阴魂不散的“销项税额抵减”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6-08-05 浏览次数:340

 明天为湖南注册会计师讲“营改增”热点问题,晚上听段文涛老师畅谈营改增各地解答,如醍醐灌顶。回到房间看到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7号),先就“销项税额抵减”谈点想法,不管能否采纳。也算是征求意见的意见。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其中: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外规定了许多特殊的销售额。
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6年7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一期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收入规划核算司郑小英副司长、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李伟副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嘉和利  蔡桂如】差额开票问题:以下是某省的解答,正确?
 
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2016-07-0809:50:09]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从你提问的内容看,主要是申报表填报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解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蔡桂如认为,其实我问这个问题的本意就是“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我用的题目是“差额开票问题”,林司长很机智的用了“从你提问的内容看,主要是申报表填报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解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林司长回避了我的题目,当然,我是希望A缴纳69.37万元,M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的,毕竟有利于纳税人啊。
 
按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本案例中的“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
按36号文件整体看,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300)÷(1+11%)×11%=69.37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69.37=29.73万元
 
按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这里“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理解为按36号文附件1计算。
 
 
按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处理:(假设开发产品成本7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9.73
主营业务成本    670.27
贷:开发产品  700
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 小于开发产品29.73,意味着差额征税使开发企业降低了成本。
收入成本率=670.27/900.1=74.45%
 
关键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本来36号文件附件1、2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额)×税率=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应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1000-300)÷(1+11%)×11%=69.37万元,因此,会计处理应: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0.6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37
 
这里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29.73万元,也符合加税分离的原理。
 
会计处理:(假设开发产品成本7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开发产品  700
 
收入成本率=700/930.63=75.22%
 
 
我仍然希望A缴纳69.37万元,M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的,有利于一般纳税人多抵扣。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就想不通了,你是按99.1万向我收的增值税,为什么你截留29.37万元,从会计处理上看,是减少了主营业务成本。
 
最后要说的是:36号文件都是用的“扣除”二字,为何用“扣减”?
本来
扣除 减去 减除 抵扣 扣缴 扣减 就够乱的了,干嘛不尽量一致?
 
扣除:用于差额征税中销售额  减去: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减除: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抵扣:用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扣缴: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扣减: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2016年7月19日2点于长沙长聚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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