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26号
2015年7月,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7月2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892,100元增加至74,285,770元,其中精达股份转增
42,975,567元,何如森转增18,418,103元,
何如森转增18,418,103元,这里也没交代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5年10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9月1日,有限公司2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一
致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折股比例为1:0.862653,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人民币
10,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5,921,461.84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
积。
公开转让说明书: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和国税发[2010]54号文的规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
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
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东何如森就上述纳税事项出具承诺函:对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中
所涉及的本人应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其本
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缴纳或承担本人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本
人和/或公司(如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保证公司不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这里索性引用财税[2015]41号,蔡桂如不敢苟同,如果股改的行为定性为先收回再投资,那么收回时你得交啊。如果股改适用财税[2015]41号,那么2015年7月转增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前,何如森出资额2,228.577万元,股改后3000万股,增加771.423万元
总结:除了本文列示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应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股改前还有9次股权转让,都需细究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核定个人所得税,则计税基础都将随之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