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如何处理?
意见:目前暂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是如果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仅就另外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向客户收取其使用的水电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如在物业管理收费之外,按照实际耗用数量、约定单价另行收取水电费,则根据兼营规定,按销售货物、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仅向客户收取公共分摊水电费,那么耗用的水电则作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成本消耗,其取得的收入一并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服务有关差额扣除规定
意见:具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营改增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国税总局2013年17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入营改增后,此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如果销售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不经常发生”如何界定?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件所列情形已不存在,是否继续执行待总局明确。总局未明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的政策口径执行。
4、我司为新办企业,餐饮行业,主营早点及油炸食品,鉴于客户都为个人,流动性高,一次消费的单价都较低,请问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定额发票,还是必须得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意见:根据上述情形,定额发票继续可以使用,纳税人可以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
5、旅游公司选择差额征收的,收到的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这样的交通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该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有效扣除凭证?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因此,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可扣除有效凭证。
6、A单位出租部分厂房给B,即该厂房是AB同时使用,然后B支付部分的保洁,保安费用给A,A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意见:A单位向B单位提供出租厂房、保洁、保安服务均属于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7、酒店对于床单用品等洗涤支出,由于通常采取外包方式,是否属于购进居民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意见:居民生活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由于酒店购买床单用品洗涤的服务,不属于为满足居民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允许按规定进项抵扣。
8、2015年12月31日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6年1月-4月期间是否继续适用?
意见: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9、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出租停车库,本来是使用地税通用定额发票的,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后,手头的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如果不能使用这些尚未用完的发票怎么处理?接下来领用什么发票?
意见:按照总局相关工作要求,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营业税发票,纳税人持有的地税通用定额发票过渡期为2个月,用完后可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10、关于酒店管理公司替业主管理运营的酒店,不是一个主体,相关税怎么抵扣的问题。酒店委托一个公司来运营,这个楼的进项谁来抵?
意见:进项谁取得的谁抵,就是纳税人支付的钱里面含了多少税就扣多少税,票开给谁就谁来扣,这是基本的原则。
11、如何区分酒店式公寓和长包房业务?
意见:租房的收入应该按11%的税率来征收,但是酒店的税率是6%。主要的区别在于与住宿服务同时提供的配套服务。住宿服务不仅租给消费者房间,还同时提供配套的服务;而租房就是转让房屋的使用权,不提供与住宿相配套的其他服务。
17、酒店业住宿送餐饮是否视同销售?
意见: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相关进项抵扣问题。
意见: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服务跟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一安排不是我们国家独有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式。
19、酒店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意见:(1)对住店客人附赠的免费提供的机场车站的派车接送服务,一并含在住宿费中按“住宿服务”税目计征,不视同销售。
(2)对住店客人单独收费的机场、车站班车接送服务,应单独核算,按“旅客运输服务”税目计征。
(3)对团体提供的包车接送服务,按“旅客运输服务”税目计征。单纯租车不含司机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计征,单独派司机提供代理驾驶服务,按“经纪代理”税目计征。
20、部分业务的征税确认问题。
业务项目 原规定 文件依据 试点后征税确认
代购货物收取的手续费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026号 适用“经纪代理”税目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 适用“经纪代理”税目
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适用“经纪代理”税目
汽车销售单位单独提供按揭和保险的代办服务 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适用“经纪代理”税目
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9]40号 适用“经纪代理”税目
受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适用“软件服务”税目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费、培训费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维护、技术费适用“软件服务”税目,培训适用“教育服务”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按3%征收增值税;调拨或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国税发[2009]10号、财税[2000]42号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适用“医疗服务”税目
调拨或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 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7]017号 适用“其他现代服务”税目
中央财政补贴 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不征收增值税
度假温泉门票 适用“居民日常服务”税目
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篮等整体服务 适用“居民日常服务”税目
单独提供草地、树木修剪浇水养护行为 征收营业税 国标行业属于“公共设施管理业” 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或“其他生活服务”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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