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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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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省:营改增---金融业问题解答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362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2%的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
 
2、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费,按照保单的签发日确认的收入缴纳了营业税,但客户的保费是分期付款的,每次在保费支付时公司收取手续费,对应开发票。这样就会出现:已经缴纳了营业税的收入,发票要后期分期开具。5月1日后发票如何开具?是否可以继续开地税发票?
意见: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银行的积分兑换业务如何税收处理?
意见:银行以积分兑换方式,未另行收取价款而无偿向顾客提供礼品、服务,应根据无偿赠送货物、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4、银行按季度申报:36号文规定银行适用季度为纳税期限,但部分银行在此次营改增前已因销售黄金业务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此次营改增是否将原按月申报的银行改为按季度申报?如更改为按季度申报,原防伪税控系统按月抄报税如何衔接?
意见:2016年5月1日以后银行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季度。改为按季度申报后,抄报税仍按月操作,等季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意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6、购买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意见: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7、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出价扣除买入价,是不是默认是含税额?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怎么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意见: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股权投资收入按何种税目界定?
意见: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
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
 
9、保险公司销售车辆保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是否计入销售额,发票如何开具?
意见: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时单独在备注栏列明。
 
10、金融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在5月1日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要征增值税,请问: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划分,是按金融债购入的时点划分?
意见: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分别判断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金融债利息收入属于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持有金融债券期间约定付息日当天进行确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5月1日及以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其中,金融机构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如何掌握?
意见:可参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2、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掌握?
意见: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13、统借统还业务中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如何处理?
意见: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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