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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省:营改增---建筑业问题解答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316

 1、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开具,对于存在差额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意见: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意见: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3、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应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但如果原项目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废止并重签新合同的,是否可以视为新合同,从而允许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意见:如果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导致重新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新确立的项目,重新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如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应按新合同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4、建筑行业区分新老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纳税人反映建筑的统一工程会有多个许可证,按照哪个确定时间?另外如果是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配套设施,是统一规划的,但是一期是老项目,二期是新项目,配套设施是新的项目还是老的项目?
意见:可按不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分项目,分别选择适用政策。配套设施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合同上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划分判断。
 
5、某纳税人是建筑行业(修缮服务),工程是2011年和2013年的工程,现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但还欠10%的工程款,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地税要求缴纳10%部分的营业税,但因欠款而未开票,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这样是否重复缴纳税款。
  意见: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供修缮服务,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但根据过渡期规定,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意见: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5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要求,不得据此差额扣除。
 
7、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意见: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意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9、某橱柜生产企业为某房地产企业精装修房提供橱柜安装服务,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建筑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行为是否应按有关混合销售规定全额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意见:对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如果能合理准确确认货物、建筑服务销售额的,可不视为一项销售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有关兼营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原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注销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意见: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需要就补开发票收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凭4月30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11、对建筑老项目进行扩建能否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意见: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2、建筑工程老项目,完工后,另外还会针对这个项目签订一些养护、维修的合同,这部分合同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那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意见:分属两项独立的业务,属于“工程服务”和“修缮服务”两个税目。建筑工程大多具有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性质,如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3、关于取得试点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能否作为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意见: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14、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分包方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
意见: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且开票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所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允许按规定进行抵扣。因此,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分包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按规定抵扣。
 
15、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向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项销售行为),试点前按照材料和人工两部分,分别进行业务处理。材料部分按货物出口进行处理,人工部分按建筑业申报营业税。请问在试点后对此类业务,纳税人是否仍试点前的规则,分别进行业务处理,还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建筑服务进行增值税申报?
意见: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十一、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16、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
意见:根据征管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17、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不足问题。
意见: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企业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采购砂土石料等辅材时,大多不主动索取发票,供应商借此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也造成了砂土石料市场的不规范运作。在税制设计阶段,曾有意见提出,改革后建筑企业采购的砂土石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给予计算抵扣等特殊安排。而增值税的征扣税链条,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堵塞偷税漏洞、保护守法经营,具有天然的促进作用,这正是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和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所在。从以前试点的情况看,试点企业对新税制都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随着试点时间的延长,试点企业出于增加进项抵扣的需要,会逐渐的加强采购端控制,调整采购渠道,尽可能的选择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尽可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自身的税负有效降低,也使得供应商不得不规范纳税,以获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权利,税收征管的整体水平自然也会逐步提高。如果迁就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现状给予砂土石料计算抵扣等特殊安排,仅仅是当下让建筑企业满意,长期来看,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市场秩序的规范、税制的完善、征管水平的提高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利用办税大厅、新闻媒体、微信推送等渠道,通过现场培训、发放宣传视频和材料等方式,说明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异性,讲清楚进项控制对企业的重要性,引导企业主动调整采购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尽快适应增值税税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建筑企业进行一对一当面沟通。同时,优化纳税服务,可根据需要在建筑材料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点设置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的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18、甲供材两种经营模式下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意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有时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总局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1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当月仅开具普通发票且合计不满3万(享受小微减免税政策),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预缴地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意见:根据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合计为0,预缴税款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系统无法自动生成上期结转额,需纳税人下期申报时自行填写。
 
20、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意见: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1、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意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2、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的进项抵扣问题。
意见: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23、部分业务的征税确认问题。
 
业务项目 原规定 文件依据 试点后征税确认
为钻井作业提供的“泥浆工程” 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375号 适用“其他建筑服务”税目
水利工程水费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461号 适用“其他现代服务”税目
供电工程贴费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2号 实际属于价外费用,现已经停止收取
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一次性费用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适用“安装服务”税目
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390号 适用“修缮服务”税目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国税函[2008]212号 适用“其他现代服务”税目,按实际业务情况判断是否可享受农业机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适用“建筑服务”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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