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二手房征收管理职责划分问题
意见:根据4月27日总局全国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各级地税部门是二手房税收管理的主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承担第一责任。但在此过程中,各地国税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地税部门,做好税控系统发行、技术服务、发票供应、数据联网、相关培训等方面工作。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允许其就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开具,对于存在差额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意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相关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不得就扣除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某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意见:该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若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动产的日期是按已竣工结算日期,还是达到可使用状态会计入固定资产,还是以取得房产权属日期为准?
意见: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的开工日期参照“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标准,即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确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
5、出租活动板房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意见:销售或出租建筑施工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均按销售或出租有形动产处理。
6、以建筑物和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否属不动产?
意见:财税[2009]113号 文件同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这里面有两层意思。
一是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归入动产的设备和设施,如果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成为其附属部分,也应当归入不动产,如电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明确,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二是其载体仅限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果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归入动产的设备和设施,不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而是以土地为载体,也就不应当归入不动产,如供电线路。
实际操作中还会适用某些特殊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关于巷道附属设备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的规定。
7、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8、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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