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B投资有限公司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C有限合伙投资中心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B、C没有其他资产、负债。自然人股东王先生占B公司10%的股份,股权原值100万元,王先生间接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份,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刘小姐占C有限合伙投资中心50%的合伙权益,出资额为130万元,刘小姐间接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份,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刘小姐未因“先分后税”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现王先生将持有B公司的10%股份转让给刘小姐,刘小姐将持有C投资中心的50%合伙权益转让给王先生,没有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法规看,王先生属于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00)X20%=100万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从上述法规看,刘小姐属于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取得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130万元)X20%=94万元个人所得税。
孤立的看是两次交易,其实是等额的交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1号文基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做了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建议
本案例类似“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行为,王先生所在的B公司与刘小姐所在的C投资中心没有其他任何资产,所对应的都是对A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因此本案例不宜在换股时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不起比照41号文件“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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