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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房地产与混合销售 三生石畔也无缘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215

 文/段文涛

       自古姻缘天定,不由人力谋求。 有缘千里也相投,对面无缘不偶。
       仙境桃花出水,宫中红叶传沟。三生簿上注风流,何用冰人开口。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今天看见很多网友都在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这个表述,笔者不想直接作出评论,只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理解和学习心得。
第一,全行业营改增后的兼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笔者理解,本次营改增后的兼营行为,是指同一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几类增值税业务中的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业务,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单位)。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个或以上不同税目的业务,但非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同时,之所以要区分不同项目,主要就是因为这些不同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因此才有“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购买方是同一人(单位),收取的款项也是来自购房者这同一购买者,本身就是同一销售行为。如果非要把商品房与精装修分成两项业务按兼营处理,那么各自按何种税目?难道分别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兼营建筑业务???房地产企业能销售建筑服务吗?
况且,就同一项目而言,销售不动产与提供建筑服务,要么都是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要么就都是按5%简易计税。即使就是非把销售商品房与精装修拆成两项销售行为,即使不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也是相同的税率哦。
其实,销售非精装修商品房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都是销售商品房,非要说有什么不同,就如同买一本简装书和买一本相同内容的精装书,或者是吃一碗光面与吃一碗排骨面。
如果非要说,把销售商品房与提供家具、家电作为兼营处理,还有些道理。
 
第二,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
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就不说了。在此只说全行业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
本次营改增,沿用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销售家具、家电属于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17%(小规模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属于营改增的销售不动产项目,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征收率5%)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有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个特征同时又是一个限制条件,即只能是“货物”与“服务”联姻才是混合销售。
本次营改增,无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第十条,还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都很清楚的把销售应税服务与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并列为三类应税行为,这也就明确的表明,销售(转让)含商品房在内的不动产与销售货物即使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不能成为混合销售。
按照现行规定,销售货物与销售(转让)含商品房在内的不动产还真的是不能联姻的。只能遗憾的说一声:房地产,你今生注定与混合销售无缘。
“销售商品房同时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真让人想起了当年的乔太守。
列位看官,您以为然否?
 
后记:说句实话,在财税36号文件出台以前,对于全行业营改增后可能存在较大误读或争议的问题,在笔者所做的预测中,“混合销售”就是问题之首,笔者在今年3月初所写《面对全行业营改增  最需要的是一杯忘情水》一文中,就特地提及,对待以往的混合销售与兼营等概念需要一杯“忘情水”。3月24日,财税36号文件发布的当天晚上,笔者公众号所发《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所列20个问题中,又重点将“混合销售”和“兼营”分别放在第二和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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