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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分类: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5-18 浏览次数:292

 2016年0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先后制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予以取消。资格认定取消后,亟需研究出台既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替代办法,并建立长效机制。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调研,反复研究,共同制订并下发了《通知》。
 
  当前,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活跃,向其他领域的辐射渗透作用日益显著,已成为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通知》的出台,不仅是新形势下继续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需要,也是完善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体系,加快推动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需要。据统计,2014年度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306.96亿元,2015年度仅预缴申报环节减免税额134.82亿元。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促进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可根据《通知》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规定的备案资料。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有关部门如何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
 
  答:由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资格条件涉及很多技术性指标,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需要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利用核查结果,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具体为:由省级税务部门将企业备案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与以往资格认定管理方式相比,《通知》在政策规定和管理方式上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体现优惠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要求。《通知》在保持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取消了“经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审批条件,通过财税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密切配合,规定了既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替代办法。
 
  二是体现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服务能力的要求。《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知》明确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备案即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前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的申报流程,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由原来的资格认定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管理,规范了服务流程,提高了服务质量,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5.与财税〔2012〕27号文件相比,《通知》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有何变化?
 
  答:《通知》在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完善,关键指标保持不变,企业开发环境等要求得以简化,相关指标所属时间予以明确。调整后的条件规定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企业自行判断和准确把握。
 
  《通知》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在此前采取资格认定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有些认定条件并不十分明确。取消资格认定后,对此类企业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条件,便于企业对照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6.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答: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级税务部门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核查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
 
  考虑到《通知》出台时间较晚,对于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今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7.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由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通知》将后续管理关口进行了适当前移,规定税务部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核查机构,其中3月20日前提交名单的核查结果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建议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尽可能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
 
  8.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需要每年备案吗?
 
  答:为便于税务部门及时进行后续管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不再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规定的备案资料。
 
  9.以前年度已履行备案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继续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为加强后续管理,保证核查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在《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有关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今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资料。
 
  10.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预缴时可以自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年度终了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口径是什么?
 
  答: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15年,应自2015年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2015年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2016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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