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请遵照156号文,已按独立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干嘛老是盯着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53号 2013.10.28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经营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现有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自觉纠正违规问题,认真抓好日常征管。省局也将尽快研究明确办法调整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21号 2013-9-17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省局决定从10月1日起,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手续,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管理手续
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
二、优化管理方式
1、取消《外管证》管理手续后,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直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即时录入报验登记信息。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外出经营活动需延长报验登记有效期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予以延期。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情况分别纳入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市、县(区)地税机关风险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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