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共同设立A合伙企业,各50%份额。A合伙企业持有M有限公司20%股权,股权原值100万元,M公司公允价值2000万元,现A合伙企业将持有M公司20%的股权转让以100万元转让给王女士,A合伙企业的投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合伙企业无其他经营业务。王女士1个月后又以100万元将该M公司20%股份转让给了Y有限公司(张先生、王女士各占50%),M公司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91号文,则股权转让收入应为2000X20%-100=300万元,张先生和王女士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50万。
张先生需缴个人所得税150X35%-1.475=51.025万元
王女士需缴个人所得税150X35%-1.475=51.025万元
王女士取得A公司20%股权的原值为400万元。
王女士转让给Y公司不纳税,但Y有限公司取得A公司20%股权的原值为100万元。
因此在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A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51.025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王女士转让给Y公司的对价一定要定为400万元。
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中所述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如果可以,则张先生、王女士本次不缴个人所得税,王女士取得A公司20%股权的原值为100万元。王女士转让给Y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X20%-100)X20%=60万,Y有限公司取得A公司20%股权的原值为400万元。
第一种方案共交个人所得税102.05万元,第二种方案交个人所得税60万元。
税务机关会认同第二种方案?我认为有税务风险存在。
当然,有的地区税务机关给予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税收优惠,对合伙人也按20%征税就另当别论了。
小李(儿子)和老李(父亲)是父子关系,共同设立B合伙企业,各50%份额。小李持有N有限公司30%股权,股权原值80万元,N公司公允价值3000万元,现小李将持有N公司30%的股权转让以80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小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月后,B合伙企业将该N公司30%的股权以900万元转让给了刘先生,N公司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小李需交个人所得税(3000X30%-80)X20%=164万元。
B合伙企业取得N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值80万元。如果小李一定要交164万元,则对价应定为900万元。
转让给刘先生,合伙企业没有所得,小李、老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号中所述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如果可以,则小李不交税,则B合伙企业取得N公司30%股权原值为80万元,
转让给刘先生时,B合伙企业有财产转让收入(3000X30%-80)=820万
小李需交个人所得税410X35%-1.475=142.025
老李需交个人所得税410X35%-1.475=142.025
因此,第一种方案虽交的憋气,但不交可是要吃大亏的。
当然,有的地区税务机关给予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税收优惠,对合伙人也按20%征税就另当别论了。
专家们一定会说,你这两个案例一定是胡编的,现实中哪有这样的老板?我负责任的跟您说,这是我接受咨询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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