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补发工资按本公告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全月的工资总额 (包括补发的工资) 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闽地税政二〔2001〕23号(四)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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