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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江苏纳税人印花税可以核定征收?
分类:印花税 发布日期:2015-11-05 浏览次数:295

 江苏某地区税务机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销售超过5亿元不许核定征收印花税,我理了一下总局和江苏的有关规定,结论是否定的。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                              2004.1.30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2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

 

)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商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100%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收入10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金融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1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71日起施行。

 

第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52                                                                           2004-03-29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健全纳税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应税凭证登记薄》(见附件一),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并逐笔登记在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查验。同时,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

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先书面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见附件三)后,方可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也应进行零申报。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四);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具体如下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省略)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也可在上表范围内自行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如有必要,可以核定征收上表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各地须将确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比例报省局备案。对仍未列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其印花税的征收,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保持相对稳定,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结论:根据苏地税函[2004]52 三条第(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

即:纳税人存在: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或者违反:

一、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应税凭证登记薄》(见附件一),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并逐笔登记在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查验。同时,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二、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先书面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后,方可实行汇总缴纳。

总局讲的是可以核定,江苏省地税讲的是”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江苏还规定: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销售超过5亿元不许核定征收印花税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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