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2014年起执行的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征税办法,只是“递延纳税”,即将符合规定的企业(职业)年金的个税,由以前的在缴付年金时缴纳延缓至领取时缴纳。同时还必须注意,在年金缴费环节并非绝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的年金如果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企业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或者事业单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4年开始,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行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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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补充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分别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年金所需费用均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额(按份额分配到个人)共同组成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分期)领取年金。
建立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年金受托人管理年金;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年金帐户;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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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原计税办法
对于职业年金,以往尚未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于企业年金,2014年以前适用原税收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还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前述规定计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裕华有限公司职工刘女士2013年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5500元(已扣除个人缴纳年金500元),公司于12月为其缴纳年金6200元。
1-1.刘女士个人每月缴付的年金500元不得扣除,每月工资6000元,2013年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6000-3500)×10%-105=145﹞,2013年全年应缴纳税款1740元由该企业扣缴。
1-2.公司在12月为其缴付年金6200元,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且不得扣除3500元的费用,该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85元(6200×20%-55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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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新计税办法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领取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2014年开始,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度领取的年金,先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再按每月的领取额全额(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以前缴付年金缴费且已按原计税办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从2014年起,个人领取年金时允许减除该部分已税年金,就其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征税。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时,可按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避免已税年金在领取时被重复征税。
第三种情形,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分别按照前两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应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按照前两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税。
但并非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缴付年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但缴费比例相差较大。
国家规定的现行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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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人所得税代扣方式有变化
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个人领取年金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案例2:裕华有限公司职工刘女士2014年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5500元(已扣除个人缴纳年金500元),公司于12月份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为职工缴付年金,其中为刘女士缴纳年金6200元。
2-1.刘女士个人每月缴纳的年金准予按工资的4%扣除240元﹝(5500+500)×4%=240﹞,其每月取得工资时(实发工资加超标准缴付的个人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1元﹝(5500+500-240-3500)×10%-105=121﹞,2014年全年应缴纳税款1452元由该企业扣缴。
2-2.公司于12月为刘女士缴纳年金6200元,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刘女士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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