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第二条所列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第二条所列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对征收的费款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1993)541号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管单位都应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第十八条 代征和代管单位应单独设置“应交港口建设费”会计科目,核算代征的港口建设费。
因此,2011年10月1日前代征的未上缴的港口建设费不是上缴财政,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无需支付则应由税务机关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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