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装饰企业,2012、2013、2014年有异地工程,异地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营业额开票数附征了1.5%的个人所得税,我公司对派出异地施工员工在公司统一分配,并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请问,我公司被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附征得个人所得税可否在公司所在地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从2015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因此,如果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未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仍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不重复征税原则可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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