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三、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开展适应快递业特点的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国务院2015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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