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以上要求是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116号文讲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因此投资企业享受递延政策必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那么被投资企业如果是合伙企业,投资企业是不是就不能享受116号?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从两个定义看都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如果是合伙企业,投资企业(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该能享受116号。
请各位大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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