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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蔡桂如点评:宁夏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及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
分类: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44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及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公告 

 

 

2014年第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及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告中涉及修订的条款同时废止。2014年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原公告涉及修订条款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新修订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及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1219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10/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

 

 

重新修订部分条款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订内容

 

 

序号需重新修订部分条款的文件名称、文号和条款 发文日期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二条

 2013/01/04

 修订前:二、关于对国税局、地税局的交叉管户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抵顶的问题

 

2008年以前由于税制改革和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造成国税局、地税局在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等行业企业所得税交叉管理的情况,纳税企业发生需要由地税局代开发票或外出经营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抵顶的问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本着税不重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原则,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凭税务机关或外出经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申报抵顶当年的已征税款,但抵顶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本年度向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额。

 

201311日以后,由各地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应就地向经营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待经营项目完成回本地后按上述办法申报抵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可抵顶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顶的实际税款/适用的税率,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44列中申报填写。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而缴纳的税款,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抵顶。

 修订后:二、关于对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对区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蔡桂如点评:国税函〔2010156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江苏省地税局2014年就省内跨地区经营的营业额做了数据共享,有些市就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在注册地再缴纳2%企业所得税。其实156号文件讲得很清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因此我认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要求再缴。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条

 2013/01/04

 四、关于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等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修订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200316号),对企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增容费、入网费等,如以后年度对其经营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另外收费的,在取得该笔一次性收费时即可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一次性收费作为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的,应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确认为递延收益,从取得收入当年开始,可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修订后: 四、关于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等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对企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增容费、入网费等,如以后年度对其经营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另外收费的,在取得该笔一次性收费时即可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一次性收费作为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的,可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2003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确认递延收益,从取得收入当年开始,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3

 2013/10/30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修订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别墅和汽车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别墅、汽车的销售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修订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赠送汽车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确认销售别墅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汽车收入。

蔡桂如点评: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奥妙可能就在于汽车不是“本企业商品”,如果是这样,那么买房子送车库应该可以不视同销售,买房子送茅台酒就应该视同销售,即是一种捐赠行为。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7

 2013/10/30

 17.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依据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依据财税〔200838号的规定,自20081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依据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依据财税〔200838号的规定,自20081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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