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学习云中飞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一个完美的个人所得税文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云中飞点评:为什么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叫股份或股权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叫财产转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以上规定说明,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同时新合伙人要履行义务,同样要开始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到,对此类的转让都叫财产转让,而不是叫股份或股权的转让,这与普通企业是有很大的区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以上规定可以说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可转让,同样他也不叫股份或股权的转让,与合伙企业的叫法基本一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云中飞点评: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完成过户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受让方违约,双方撤销交易,受让方承担约定违约金,转让方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退回受让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转让方收回股权应视为第二次股权转让行为,第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还,转让方收回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为第一次转让股权所收取价款。对于转让方扣除的违约金,应视为第一次股权转让的违约金并入第一次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转让方回收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公司回购股权;
云中飞点评:公司回购股权的依据是:
《公司法》第74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云中飞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公司回购股权是站在公司的角度说的,站在股东的角度叫撤资,因此,这个条款讲的是个人股东撤资的情形。说到撤资,以前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有个很严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这个规定讲的是个人股东在撤资时不能像法人股东撤资时可以依据2011年34号公告那样可以减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因此,这个规定堵死了个人股东把股权转让操作成先撤资再增资的想法。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云中飞点评:
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后,许多朋友还对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报有幻想,云中飞真不知道这些朋友是无知还是故意装糊涂想蒙混过关。君不见即使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也是要征税的,只不过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的规定可以在5年内递延交税而已。
蔡桂如:91号文只是针对的企业所得税,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最近老是碰到这样的案例,一些评估事务所给民营企业打电话,可以用股东的非专利技术评估后增资,并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无效为依据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避而不谈2011年2号公告,使许多企业被地税机关追缴巨额个人所得税。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云中飞点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义务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设定,否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本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如果一个工厂有一万员工,而该工厂的财务人员没有帮那一万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让税务局去找那一万人缴税是不现实的。
因此,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规定: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与(国税函[2004]1199号)的区别是,前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后者“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碰到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局到底是找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呢?有意思的是,两种可能性都存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提到,”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这里反而是对征管法的重申。
另外,云中飞还要提醒你,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出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完全是有权力对个人进行处罚,虽然现在对个人的处罚还不多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云中飞点评:
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一个呢?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很清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按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珠海A某转让其持有的广州某有限公司股权与上海B某,税款并不在扣缴义务人B某所在地上海入库,而是在广州入库。现在,国税函〔2009〕285号取消,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一个呢?国税函〔2009〕285号的精神得到了延续。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蔡桂如插语:这里对扣缴义务人设定了报告义务,且有时间要求,而不仅仅依赖工商局传递信息。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云中飞点评:
在实践中,有些股权转让是带有对赌协议的,即转让合同中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受让方在完成过户手续时只是支付部分对价,约定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作出保证承诺,如果目标公司在转让成功后约定的期限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受让方再根据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后续费用,该项费用现在明确属于股权转让对价,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现实也可能会出现,受让方首先支付全部价款,同时规定目标公司业绩目标达不到约定金额的情况下转让方有义务退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这个转让方退还的款项是否可以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并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呢?《办法》并没与对此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退还该部分税款的,这里不应该有退税的幻想。
蔡桂如插语:在这种情形下,受让方如果是法人,收到利润补偿该如何纳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4年5月5日 琼地税函【2014】198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5日
如果是补偿给被投资企业,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受让方如果是个人,收到的利润补偿款既然在转让方得不到退还个人所得税,那么受让方即使收到了补偿款,也不能扣减受让方股权计税基础。
看来转让方被多征的个人所得税解决的途径只能依赖于双方的博弈。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云中飞点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云中飞需要提醒税务局朋友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有两个条件: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的。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云中飞点评:
一看到这一条的规定,云中飞知道总局有高人,这一条是67号公告一个突破性的规定,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没有提到股权赠与漏洞的弥补。
这个漏洞,曾经有一些税务局对股权受赠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例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940号
五、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里广东地税不是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而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是要经财政部批准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不需要经财政部批准。这是广东地税聪明或者说狡猾的地方,广东是个改革开放地区,比较理解不管白猫黑猫,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思想。
本次67公告的规定,总局不考虑股权受赠方,同样回避了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是要经财政部批准的问题,总局只考虑股权赠与方,把股权赠与方确定为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总局也没有说股权赠与方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总局只是把它确定为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而已,总局真是太聪明了,表扬。
另外,云中飞在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下广东的朋友,在广东,股权赠与方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股权受赠方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两边都要征税。在广东,云中飞看你还敢不敢搞股权赠与。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云中飞点评:
卖给表妹可以低价转让吗?
表妹是妈妈弟弟的女儿
把直接转让变为间结转让就可以了
间结转让路线图:
1、卖给妈妈
2、妈妈卖给妈妈的弟弟
3、妈妈的弟弟卖给女儿(表妹)
同样道理,转给侄子也可以低价转让
1、 卖给弟弟
2、 弟弟卖给儿子。
同样道理,两个男人之间也可以低价转让,你可能问云中飞怎么转啊?
啊啊,你懂的。
蔡桂如插语:方案就多了,如果两个男人都有老婆,转让方男人A将股权先转让给自己的老婆A1,A和A1离婚,受让方男人B与自己的老婆B1离婚,A1与男人B结婚,再将股权转让给B,A1与B离婚,A和A1复婚,B和B1复婚。
A有一女儿A2,B单身,你懂的。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云中飞点评:
企业员工内部转让没有问题,这就是税法的进步。
蔡桂如插语:许多老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有约定,退休或离职需转让给内部员工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云中飞点评:按净资产份额核定有漏洞,特别是净资产是负数,而资产又非常优良的时候。云中飞问,你见过净资产是负数,而资产又非常优良的报表吗?云中飞让你见识一下。
某人转让某地产公司股权100%,转让价格1亿
税务局是否同意?
实收资本1亿
资本公积0
盈余公积0
未分配利润-2亿
资产
银行存款3亿
存货 1亿
负债
预收账款 5亿
所有者权益-1亿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云中飞点评:
以前,27号公告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现在只要超过20%了。现在更严格。
蔡桂如插语:比27号公告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这在江苏省地税局2014年第7号公告里已明确,“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
被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1.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
2.未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云中飞点评:
这里强调的是6个月内,如果你问,要是7个月呢?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云中飞点评:
广东地税曾经在2012年有一个文件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应以资产评估前的原值作为转让成本,征收个人所得税。云中飞不知道广东地税为什么在2012年还会出台这样的文件,难道广东地税不知道(国税函[2005]31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了吗?
按广东地税的做法,某自然人把原价为1000万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到3000万投资到A企业占其30%的股权,该自然人在投资时如果把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溢价部分交了个人所得税,经营一段时后把这30%的股权以6000万卖出时,这30%的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1000万,这样,该自然人就重复交税了。所以,67公告说计税基础现在是3000万,不是1000万,广东地税赶紧废止那个文件吧。
蔡桂如插语:这里有两层意思,按国税函【2005】319号文暂未缴纳的,则“认可”1000万计税基础,如果在2011年1月4日后按3000-1000=2000万缴纳过的,则按“核定”的3000万作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云中飞点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蔡桂如插语:按总局解释,“股份制企业”仅指上市公司。
2012年4月11日总局在线访谈
[ 嘉和利蔡桂如 ]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B出资40万,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1:10:36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1:10:36 ]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蔡桂如插语:这一条含义深刻,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2013第23号公告部分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先转让后分红的情形下就会有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被投资企业转让时所有者权益如下:
实收资本1000万----个人A
资本公积0
盈余公积50万
未分配利润500万
所有者权益合计:1550万
A以1600万(税务认可的)转让给个人B,A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00-1000)X20%=120万,B受让后将500万进行分配,B再缴纳500X20%=100万个人所得税,这里重复交了100万,因为100万包含在A的120万中。
一年后所有者权益如下:
实收资本1000万----个人B
资本公积0
盈余公积120万
未分配利润700万
所有者权益合计:1820万
B以1900万元(税务认可的)转让,B的股权原值是多少?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B的股权原值应该是1600+100万=1700万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云中飞点评:
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例如,自然人A和B分别出资1000万元成立M公司,3年后账面有2亿元的未分配利润,现在B要以1000万元将50%的股权转让给A, A同时决定,要馈赠给B1亿元的现金,按照规定,B将50%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A,应就净资产份额1.1亿元扣除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余额部分,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亿*20%=2000万
未来,A再以2亿转让相同的股权,27号说A的成本是1000万、67号公告说A的成本是1.1亿元。很明显,这个规定对纳税人是有利的,但云中飞没有想到竟然有朋友认为这个规定不好。
蔡桂如插语:这一条是公平的,我曾经跟地税机关交涉过,最后按67号精神执行的。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蔡桂如插语:这里对被投资企业设定了报告义务,且有时间要求,而不仅仅依赖工商局传递信息。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云中飞点评: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好,领导的思想终于可以解放了,终于解决了税务人员实操的经费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云中飞点评:
目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限售股也有单独的文件规定,故将上述两种股权转让排除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云中飞联系电话:1892695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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