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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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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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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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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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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
拆迁劳务费缴纳营业税应区分税目 |
分类: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4-09-03 浏览次数:380 |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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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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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入户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受托拆迁业务,在纳税申报时,将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的劳务费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针对该笔业务按税法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迁、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案中,该建筑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取得的劳务费的应税税目,分别按“建筑业”税目及“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蔡桂如:微信(caiguiru)
“建筑业”3%
“服务业—代理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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