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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分类: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40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4年3月6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省一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解决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明确“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政策,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移交”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本公告所称的“建设-移交”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或项目业主,投资人不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三)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或管理。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征税税目
  1.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为投资人提供应税劳务向政府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人将建筑安装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其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建设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代政府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的,其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尚未办理的税收征缴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经办理的,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6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企业搬迁、危房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或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建设-移交”方式在国内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我们认为对“建设-移交”项目的界定应尽可能清晰明了,范围不宜过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项目产权原属于投资人,项目完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回购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3.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还要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对投资人只出资金不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的行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二)关于营业税税目问题
    1. 由于“建设-移交”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所占的比例最大,为了方便征管,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对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将整个“建设-移交”项目看作总包建安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固定收入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明确约定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合同标的的固定比例作为项目回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约定以“特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回报,“特定”内容包括确定的地理位置、面积、移交时间等价格影响要素,视同投资人取得了固定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三)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投资人将“建设-移交”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承包款,差额计征营业税。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建设-移交”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1)投资人自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投资人将增值税劳务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由于此项增值税应税服务在施工单位已缴纳增值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可以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3)投资人将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建筑业劳务同时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投资人可以将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就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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