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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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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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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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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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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
|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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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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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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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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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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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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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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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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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下发的背景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
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 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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