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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内容显示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类: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51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缴纳(扣缴)
义务人名称
 
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隶属关系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中央投资比例
%
地方投资比例
%
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缴纳义务人    □是  □否
扣缴义务人   □是  □否
对应税目:□广告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娱乐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缴纳期限:
 申报期限:
征收率: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即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二)“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三)“身份证件名称”: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五)“隶属关系”:若缴纳义务人隶属关系确定和清晰,则填写本栏。缴纳义务人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中央”,“中央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地方”,“地方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它等,则本栏填写“无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栏填写100%。
(六)“中央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若缴纳义务人由多种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成,无确定和清晰的隶属关系,则不填写“隶属关系”栏,分别填写各投资主体在缴纳义务人中的投资比例。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填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填写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填写无隶属关系主体(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其它等)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
(七)税务机关填写信息,按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判定后填写。
(八)若仅具有扣缴义务人身份,则不填写隶属关系、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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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相关政策,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缴费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一是征收管理的需要。采集缴费人的基本信息是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所必需的一个环节:比如,需要判定缴费人的身份是缴纳义务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是否允许差额扣除;根据缴费人隶属关系或投资比例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省级入库比例等等。二是有利于分清责任。其基本信息由缴费人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信息来源渠道明确,缴费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区分责任。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两条例外性规定。一是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二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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