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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分类: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09-02 浏览次数:54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个[2008]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为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上市的中小企业,在向上海证监局申请办理辅导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并附报《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有关情况备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提供向上海证监局已报送辅导备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上海证监局提出拟上市中小企业建议名单交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此建议名单下发给各主管税务分局。
三、各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建议名单后,应与已受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的企业名单核对,并对《备案表》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已办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决定分配分红派息的次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附表二),并附报分红派息的分配方案。同时,在实施分红派息时,一并代扣代缴转增股本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对一年内不实施分红派息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不实施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附表三),具体说明不实施分红派息的原因。
六、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瞒报转增股本数量、编造虚假计算依据等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查核实后,注销其转增股本备案登记资格,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有关情况备案表;
2.拟上市中小企业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
3.拟上市中小企业不实施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

相关说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缓缴税款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要么是不可抗力,要么是资金严重短缺。首先必须满足缓缴条件,其次必须获得有权税务局的批准,也就是省级税务局的批准。最后缓缴期限也只有三个月。
    在可查询公告中,只有得利斯(002330)项目中,批准延缓缴税的税务局仅仅是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并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因而存在越权审批的嫌疑。但是保荐人和律师发表了明确的否定性意见。看来这个律所的胆量是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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