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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分类: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07-11 浏览次数:651
无锡地税解读合伙企业个税征收率调整政策

 

来源:无锡地税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9

  近日,无锡地税发布公告,就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相关政策解读,全文如下:  1、为什么要调整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税负,以更加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支持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税法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当调整。
  2、与原应税所得率标准相比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1)增设“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财税[2010]96号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财税[2000]91号规定了“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财税[2000]91号未列出关于“农、林、牧、渔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鼓励“四业”发展的原则,参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结合省地税局相关建议,增设该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为3%.
  (2)“制造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为5%:“建筑业”从“其他行业”分离单列,应税所得率下调为8%.应税所得率下调,一是为保持与相关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平衡;二是为保持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他各行业执行标准的平衡;三是为保持与苏南其他城市执行标准的平衡。
  附: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锡地税规[20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对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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