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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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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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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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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 |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韩小良 |
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姚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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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十余年,对内资财务会计工…… |
王越 |
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尹兰军 |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吴嘉泽 |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
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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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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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
|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之分析意见 |
| 分类:会计实务 发布日期:2011-01-19 浏览次数:1577 |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之
分析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对“对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如何核算”没有规定,建议企业审慎评估。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产生现金流,投资企业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也是认可的,网上亦有做账、不做账的两种意见。 个人的分析意见如下: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子公司其实是一项利润分配,母公司相当是把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到子公司,是一项权益投资的增加。相应的,子公司要做工商注册变更,变更其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子公司: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实收资本 母公司: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收股利
工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是对国税发〔2000〕118号相关规定的延续。 在此说明: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存在影响,需充分关注。这是对国税函[2004]390号相关规定的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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