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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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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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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韦伯 |
汪韦伯,1970年生人,清华—麻省理工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沙盘课程开发专家。现任工信部人才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员、斯隆咨询高级顾问、企业模拟经营培训师。
汪老师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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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良老师介绍
韩小良,资深实战型Excel培训讲师、应用解决方案专家和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师,对Excel及Excel VBA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着较深的研究和独特的认识,对…… |
姚金玉 |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部审计师 从事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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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越:江苏涟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职于江苏涟水地税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辽宁大连地税局、江苏南通地税局,经历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政策业务岗位,税收学士,经济史硕…… |
尹兰军 |
高级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国企和外企财务…… |
吴嘉泽 |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
裴川法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主管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涉外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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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主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蔡桂如老师 |
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总裁班,上海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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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
中山地税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
分类: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1-01-19 浏览次数:1669 |
中山地税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10〕111号 |
发文日期:201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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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地税发〔2010〕11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行为涉税事项的审核与管理,根据现行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和工商部门的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且能够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不作销售处理,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原产权人为个人的),但应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原产权人为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分别按以下原则征收: (一)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的当期确认应纳税所得。 (二)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凡所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行为则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条件,但不能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先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待取得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后,纳税人再凭相关资料到房地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过户时已缴纳的有关税费(不退还按规定应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房地产座落在南区的,应到城区税务分局申请退还。 三、纳税人不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条件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关税费。 四、对属于上述第一点情况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时,应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房地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加具审核意见的《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表》(见附件),同时附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章程。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该纳税人作价投资入股事项作备案处理,并注意跟进该项应纳税所得是否已于当期确认。对房地产原产权人非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经房地产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条件的,房地产原产权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需在《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表》上加具意见。 五、对属于上述第二、三点情况的,纳税人应按一般房地产销售行为到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六、房地产原产权人是本市以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且无外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原产权人为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查账计征企业可凭该纳税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预缴税款;核定征收企业可凭该纳税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已缴税款。 七、原《关于加强房地产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6]52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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