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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记某氧化钙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分类: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10-12-17 浏览次数:1368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征管部门按有关指标筛选提供的备查案源,以人工选案方式,某氧化钙公司被列入市地税局稽查局2008年度的地方税收检查对象。因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还在汇算清缴期,确定检查期间为2006年度。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氧化钙公司于2003年6月登记注册,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其他制造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石灰的生产、销售(无自有石灰石矿山),注册资本为700万元。2005年该公司合并了另一公司(合并协议明确此前的债权债务新公司一概不承接)。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依据账载数据核定征收,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二、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该公司2006年实现收入6026万元,税前会计利润262.7万元,全年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128.97万元,代扣代缴税款(包括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64.27万元。从以上数据比对分析,检查组认为该企业的纳税较为正常。

2、确定检查重点。从静态数据分析,企业似乎没有问题。但根据市稽查局要求把发票检查方法和往来账检查方法作为主要的检查方法之一的要求,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为运费发票和往来账户。

(二)检查具体方法及过程

1、常规检查,初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2008年5月7日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

针对该企业原材料、产品及销售对象均很单一的特点,确定采取抽查法,很快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多列职工教育经费现象;二是合并前老公司有一批钢材的销售业务体现在2006年度的该公司账簿上,销售亏损额约2.42万元;三是职工个人的福利和补贴收入未并入个人收入总额中扣缴申报税款;四是公司购进原材料(破碎后的石灰石子)50.93吨,运费达604.48万元(运费发票出具单位为本市的丁运输公司),收入运费率在10%以上,属于偏高。

2、往来账户检查,真相浮出水面

从收入成本费用各科目发现以上疑点,因涉及到外调,检查组取了数据做好记录后,又开始把重点转移到对往来账户的检查上,一边翻看账本各个往来明细,一边询问了解各往来账户的由来和年限。

当检查人员翻看到“应付账款—甲运输公司”明细科目时,发现运输费用挂帐频繁,该账户几乎每个月有借贷方发生额。于是检查人员追查翻看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运输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运输公司周某的请款单和某氧化钙公司与周某的运费结算清单)。从会计分录来看,运费是随销售发生的,发货人为某氧化钙公司,收货人为乙钢铁公司,承运方为甲运输公司。

是代垫运费?还是应计收入而挂往来?检查人员当即向财务人员索要了该公司与乙钢铁公司(购货方)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为包运费在内的包到价格,运费为10元/吨。很明显,这不是代收代垫运费,而应该为其销售收入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实际发生的运费支出又在哪里呢?检查组于是又查看销售费用账户,结合账面记录翻看记账凭证,原来此运费的承运单位另有其人——丙运输公司,某氧化钙公司也取得了运输发票与丙运输公司结算,收货方为乙钢铁公司、发货单位就是某氧化钙公司。因此某氧化钙公司与乙钢铁公司(购货方)结算的运费应全额调增收入。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这样处理运费结算呢?经询问,财务人员解释是:购货方与本公司结算时一定要实行“两票结算”,即货款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运费根据运输业发票结算,且按合同约定每吨货物结算运费固定为10元/吨;本公司请的承运公司与我们的运费结算实际更低,如果我们直接拿给购货方结算运费会低于合同约定的运价而不划算;至于周某的个人运费结算,那是个体司机为本公司承运的少部分业务没有开具运输发票来结算,因此就在此往来里面冲减;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就另开了运输发票与购货公司结算。

检查组按要求提取了相关证据,复印了该公司与乙钢铁公司的购销合同、“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帐页以及“应付账款 –甲运输公司”科目帐页。查实与乙钢铁公司结算的运费收入151.52万元,扣除与个体司机周某实际结算得运费支出39.52万元,挂往来的余额112万元全部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检查结果表示认可。

3、资金流检查,挖出小金库

少计收入问题查清楚了,检查组又开始对收入运费率偏高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运费发生额大小,确定主要的调查对象为丁运输公司。

检查组准备好相关材料,赶到丁运输公司,发现该公司已处于半瘫痪状态,财务核算不健全,除了收入全按已开具发票记账以外,成本、费用不清。怎么办呢?经请示领导后,决定从丁运输公司的资金流入手。检查组很快找到了有关某氧化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原来丁运输公司向某氧化钙公司收取运费后有一小部分又在收款的同一天或次日汇入了一个名为陈某的个人工商银行卡上。检查人员向丁运输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他解释说:我公司与某氧化钙公司结算运费时要按氧化钙公司的要求加价开具发票,加价部分要打回到陈某的私人卡里面。检查人员根据丁运输公司汇款给陈某户头的汇款凭证汇总发现2006年共有42.94万元回流款。

为了核实通过陈某的个人账户的回流的资金到底有多少,次日检查组又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制作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来到了市工商银行,查看并打印了陈某个人银行帐号2006年度的资金往来情况,核对发现汇入金额与丁运输公司提供的情况一致,回流资金在打入卡内后又马上取出去了,此卡只是一个过渡户。

至此,检查人员明白了,2006年某氧化钙公司在丁运输公司虚开了原材料购进运费42.94万元,应全额调增所得额。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疑问,这钱取出以后上哪去了?

检查人员再次回到某氧化钙公司办公所在地,开门见山的将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摆在财务人员眼前,问他陈某是公司什么人,此笔回流款的去向。他回答说陈某是公司出纳,此笔钱全部支付了厂区内原材料的转运费。检查组要求他提供付款凭证和结算凭证,他又说付了钱以后没有留底。检查人员又问:“如果你提供不了付款凭据,我们要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还要向陈某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检查人员又依法对陈某作了一个问话笔录,她说明,这笔钱只是公司在她户头上过账,取了钱就交了公司老总,具体怎么用的她也不清楚。其后,检查人员让财务人员将公司老总找来了解,其说法与财务说法一致。检查人员又一次把法律后果向其说明。看出陈某明显在旁着急了,检查人员又补充一句:相信你们公司也不可能将出纳员个人去负担缴纳这个人所得税吧?到底这钱付给谁了,该不是公司高层分红了吧?那就把你们分红发放表提供给我们吧!话一挑明,公司老总按捺不住了:实话实说吧,这些钱我们公司任何人都没有拿,有一部分交了资源税,还有一部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交际应酬花销了。“那你还是得提供票据给我们,我们才有认定的依据。”检查组还是希望能取得真正的一手资料,探个虚实。不长时间,财务人员找来了一些资源税完税凭证(金额合计13.75万元),果然纳税人是某氧化钙公司(实际上该公司只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公司老总又进一步解释说:我们采购的石子应该扣缴资源税但有的供货方根本不同意缴纳这笔税款,我们必须负担这税款但你们税务局又不同意我们税前扣除,实在无奈才出此下策。至于另外的二三十万块钱确实是交际应酬花销了。

事已至此,真相大白。因企业称所谓的交际应酬费支出不能提供单据,检查组也无法进一步取证,经稽查局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纳税人对不能提供使用范围及付款凭据的29.15万元按分红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83万元。企业也及时入库了此笔税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通过进一步的细致检查,检查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2006年度涉税情况:

1、 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9.26万元(其中年度申报调增赞助及罚款支出6.55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88.85万元。通过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本期将结算的运费收入挂甲运输公司往来,应计未计销售收入151.52万元,该单位实际发生支付给个体货运司机周放荣的运输费用39.52万元,账务处理冲减甲运输公司往来,该项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万元;加价虚开原材料采购运费42.94万元套取现金挪作他用,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将老公司钢材销售业务利润-2.42万元并入新公司帐中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2万元;在成本、费用中多列支职工福利费,多提职工教育经费及少列税金 (查退的印花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6万元;本期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62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51.68万元。

2、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因为支付职工福利及补贴未按规定并入职工个人所得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0.49万元。

(二)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51.68万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责成该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0.49万元补扣入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5.84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0.245万元。

  以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在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后均已及时足额的入库了。另外,对该公司不能提供使用范围及付款凭据的29.15万元视同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3万元,因检查人员无法再取证确认,且企业已按“红利所得”自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未对此进行处罚。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应重视对企业取得的各种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的检查

此案是一起偷税手段隐蔽性较强的案件。作案方式及手段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主要利用了“真票虚开”的方式多列成本费用。

2、找准突破口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此案查处过程中,以资金流检查为突破口,通过查询纳税人、相关往来单位、涉案个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发现被查纳税人已付的业务款项存在回流现象,此举是认定企业部分偷税的关键。

3、要重视对企业往来账户的检查

本案通过检查企业往来账款,追查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进一步查到合同,较顺利地查处了偷漏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4、检查过程中要深入细致的看待问题,不能被表象所迷惑。

该公司财务核算表面上看是较规范的,管理部门的反映也是很好的,一开始检查似乎并无悬念。所以稽查人员面对任何一个被查对象都不能掉以轻心,要充分发挥职业敏感,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哪怕从蛛丝马迹入手,也要多思维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找出税收漏洞。

(二)稽查建议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监控,了解其生产经营各环节收入、成本及费用结算方式和资金流情况。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严密监控各行各业所使用开具的发票,真正实现“以票管税”。此案中,我地税部门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监控不利而被纳税人钻了空子,进行运输业务虚开,造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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