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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的税务筹划 |
分类: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10-12-12 浏览次数:1494 |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称“加工贸易”。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 从税收角度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来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税收筹划上,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案例1] [案情说明] 某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某公司加工产品一批,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 5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给该公司售价为2 7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所耗用的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当期不得退税额=(2700-1500)*(17%-13%)=4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48-20.4=27.6(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27.6万元。
[筹划方法] 如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收取加工费2700-1500=1200(元),则来料进口时免税,加工后出口不退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为零。通过税收筹划,节省增值税27.6万元。 [推而广之] 来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0。 进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运用相机抉择模型,令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相等,则: 0=(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解得:进项税额=不得退税额 或: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或:进项税额/加工费=(征税率-退税率) 即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税负无差别; 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为有利; 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更为有利。 若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即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为0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有利。 该案例,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20.4/(2700-1500)=1.7% 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17%-13%=4% 由于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可节省增值税。 二、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不得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离岸价格,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形下,若能降低出口价格,则可以多退增值税。生产企业将货物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压低出口价格,可实现多退税。 [案例2] [案情说明] A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上半年该子公司购进货物金额6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20万元,经深加工后,以10 000万元的离岸价格销售给A国母公司,无内销。该子公司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10 000*(17%-13%)=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 020= -62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620(万元) [筹划方法] 若该子公司将出口价格降为8 000万元,则该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8 000*(17%-13%)=320(万元) 应纳增值税=320-1 020= -70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700(万元) 通过筹划,可多退税:700-620=80(万元) [推而广之] 生产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退税额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通过转让定价,将出口价格降低P,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筹划后应退增值税减去筹划前应退增值税,多退税或少纳税:P*(征税率-退税率)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P *(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生产企业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税收筹划没有空间,转让定价无用武之地。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P *(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生产企业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税收筹划有空间,通过转让定价,将出口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尽量降低,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该案例,征税率17%,退税率13%,将出口价格降低2 000万元,可多退税: P*(征税率-退税率)=2 000*(17%-13%)=80(万元) 如果内资企业拟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多退税,还应考虑设立公司的成本、国别风险、境外不同国家的商品税与所得税等税收与国内税收的差异等因素。 三、外资企业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退”税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3] [案情说明] 某外商投资企业,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上半年购进货物金额6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20万元,直接出口10 000万元(离岸价),无内销,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10 000*(17%-13%)=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 020= -62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620(万元) [筹划方法] 若该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660(万元) 因此,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净退税增加:660-620=40(万元) [推而广之] 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外贸间接出口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是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尽量降低,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该案例,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多退税: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10 000-9 000)*(17%-13%)=40(万元) 四、内资企业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税收筹划 由于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出口退增值税,但不退增值税附加。内资生产企业通过外贸间接出口一定比直接出口更好吗? [案例4] [案情说明] 某内资生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其他数据同[案例3]。 1.若内资企业直接出口: 应退增值税为620万元(与外资生产企业相同)。 2.若内资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附加=510*(7%+3%)=51(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51=609(万元) 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比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可多退税:620-609=11(万元) 因此,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有利;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未必有利。 [推而广之] 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 根据相机抉择模型,令上述两式相等: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 解得:外贸企业均衡购进价格=(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率)/(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税负一致;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有利;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有利。 该案例,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9 000万元, 均衡价格=(10000*(17%-13%)+1020*(7%+3%))/(17%*(1+7%+3%)-13%)=8807.02(万元) 由于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有利。 如果关联企业将内部价格降到处8807.02万元以下,则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有利。 五、深层原因及政策建议 上述四个案例的税收筹划,其深层原因都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有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案例2]和[案例3]的筹划空间将彻底消失,[案例1]和[案例4]的筹划空间将大大缩小。更进一步,如果来料加工同进料加工一样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案例1]的筹划空间将彻底消失;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能在出口时退税,则[案例4]的筹划空间也将彻底消失。 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给出口退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的理由有三:第一,由于偷税的存在导致政府征税不足,而骗税的存在导致退税过多,从政府财力着想,要求降低退税率;第二,1994年汇率制度改革以来,经常项目年年顺差,迫于国际压力,将退税率作为调控出口总量的一个政策杠杆;第三,出于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需要,对资源性商品出口大幅度降低退税率,对出口结构进行调控。 正是因为退税率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期望,使得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同时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但纳税人通过筹划多退的税收仍不能达到不得退税额。比如案例1,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不得退税额为48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少缴税27.6万元;案例2,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80万元;案例3,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40万元;案例4,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11万元。也就是说,即使通过税收筹划,也未能做到彻底退税。 退税率不能承受政策之重!退税率应等于征税率,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彻底退税。对于偷税与骗税,应通过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管理来解决;对于进出口总量及差额的调控应通过汇率改革来解决;对于保护和节约国内自然资源,应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和对资源性商品出口征收出口关税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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