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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内容显示
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分类: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0-12-07 浏览次数:1285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方面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审批资料: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7]92号

审批资料: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3、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优惠。

财税[2007]92号

  (二)所得税方面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9]70号

审批资料: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6)、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7)、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税[2007]92号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苏政办函[2003]93号

审核资料: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收入、纳税证明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三)财政收入方面的保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苏地税发[2006]26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核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手册》;

2、2010年度工资年报或2009年12月底工资花名册;

3、新增加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5、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审核单位: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地址:南通市濠南路219号(工行西隔壁)

二、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2010年度新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10]10号

(二) 执行到2009年的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9]23号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9]23号

(三)执行到期的2008年以前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

财税〔2005〕186号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

财税〔2005〕186号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

财税〔2005〕186号

审核资料:

(一)、个体:(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再就业优惠证》。

(二)、企业:(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劳动合同清册;(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6)、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7)、《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93号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4]93号

  (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4]93号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4]93号

   审核资料: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工资支付凭证;(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26号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26号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

审核资料:

(一)、个体:(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企业:(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应说明安置人数、比例)(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3)、签订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五、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84号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

财税[2000]84号

审核资料:

(一)、个体:(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二)、企业:(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应说明安置人数、比例);(2)、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4)、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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